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吴)决字[2025]第0477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仁义*******,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仁义*******。
  现查明:2025年6月底的一天, 违法行为人谢**与朋友绰号“老九”等人一起在耒阳的一KTV房间内,采用鼻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K粉”。 2025年6月28日谢**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毛发中检测出氯胺酮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的陈述和申辩;司法(毒品)鉴定结果;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