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不决字[2025]第0140号
违法行为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伏口*******,现住:毛镯塘小区。
现查明2025年4月21日20时30分许,邹×贤在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鸭婆塘小区3栋1楼的一无名麻将馆内与王×雄发生口角,后邹×贤从身后推了坐着的王×雄后脑勺一下,身旁的彭×见状上前理论时,邹×贤又与彭×发生推搡,后被围观群众及时制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邹×贤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邹国贤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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