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中)决字[2025]第0352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现住永顺县灵溪镇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21时许,周×在祝××、李×到永顺县灵溪镇××宾馆405房间入住时,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李×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周×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宾馆营业执照,入住登记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永顺县支行非税大厅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