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601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
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16时许,李X与龚惠X香在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XXX路会车时,双方因车辆发生刮擦产生纠纷,两人发生口角后导致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李X踢了龚X香一脚,后经公安机关依法鉴定,龚X香不构成轻微伤,李X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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