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交治安分局(直)决字[2025]第0070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静河*******,现住长沙县星沙街道星*******。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下午16时许,违法行为人蒋某在长沙汽车西站负一楼闲逛时萌生偷拍意图,发现未成年受害人汤某某(女性,11岁)进入厕所后尾随进入厕所,趁厕所无其他人员之际,用手机透过厕所门下的缝隙,偷拍汤某某的外阴。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蒋某的供述及辩解;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视频截图及证据照片;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从重原因:偷拍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