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建)决字[2025]第071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雨湖区长城乡卫星*******,现住雨湖区长城乡卫星*******。
现查明:2021年04月16日05时许,在湘潭市岳塘区莲城步行街,杨XX收到李XX、傅XX的约架通知后,从莲城步行街B座楼梯间位置拿到藏好的50cm长砍刀,携带至莲城步行街XXX超市,并将砍刀藏匿在XXX超市的空调外机上,随后李XX、傅XX、杨XX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在处罚前已刑拘30天,按照“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的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在处罚前已刑拘30天,按照“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的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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