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69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仁义*******,现住湖南省桂阳县仁义*******。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16时许,刘×两次进入桂阳县×××女厕所,在女厕所内通过手机透过厕所内隔板偷拍他人隐私。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监控截图、刘×手机视频截图、受害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刘*侵犯未成年人隐私,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