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临公(江南)不决字[2025]第0078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现住:湖南省临湘市芳草*******。
  现查明张*春未参与赌博,无违法行为事实
  以上事实有张*春的陈述,参赌人员的供述,户籍资料,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