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
现查明:周*的违法事实:吸毒行为人周*自2024年年底开始吸食毒品麻古及冰毒,2025年开始吸食电子烟(依托咪酯、替来他明)。2025年7月24日,吸毒人员唐笔画联系吸毒人员周*,准备以10000元钱的价到周*手中购买16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周*答应后联系吸毒人员李广,李广联系长沙贩卖“依托咪酯”的吸毒人员“砍爷”(未查实身份),找“砍爷”购买“依托咪酯”,“砍爷”答应后,告诉李广只有“替来他明”烟油,每50毫升的“替来他明”的卖价格是5500元钱。2025年7月24日13时许,李广、周*集资6500元钱,前往长沙购买毒品“替来他明”。2025年7月24日19时许,李广、周*来到长沙市金土地第一湾小区附近一 个交通银行门口,在该银行门口,李广、周*在“砍爷”手中以5500元钱的价格购得50毫升的“替来他明”。2025年7月24日23时许,李广、周*驾车将这50毫升的“替来他明”从长沙市运回邵东。在返回邵东的路上,周*在其驾驶的车上制作了3个含有“替来他明”的烟弹,到邵东后周*将制作好的3个含有“替来他明”的烟弹交给李广。周*返回其位于邵东市艾米酒店附近的租房后,在其租房内制作了约20个含有“替来他明”的烟弹。尔后来到邵东市天水电竞酒店,将16个烟弹卖给唐笔画,但唐笔画目前还未付款。2025年7月25日2时许,周*返回租房将剩下的烟油制作了约20个含有“替来他明”的烟弹。2025年7月25日至26日,周*陆续将剩下的“替来他明”烟弹吸食完。2025年7月26日,周*因吸食毒品“替来他明”被邵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经我局民警对周*的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替来他明”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尿液检测相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李广、何浩等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仟圆整。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罚款5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财政局国库非税收入中心缴纳罚款伍仟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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