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1923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长沙县泉塘街道中*******。
现查明:2025年07月26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县榔梨街道东方一品小区花小钱超市门口的桌上盗得一台浅蓝色iPhone14手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阳××本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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