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七)决字[2025]第1446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21时许,欧**和欧阳习儒在七江镇双桂村以单注4毛钱、用扑克“霸炸弹”方式定输赢,打了3坎霸炸弹后,欧阳习儒因为清牌和欧**发生口角。随后欧**和欧阳习儒走到双桂村桥头商店门口继续争吵,欧**抬起左脚蹬了欧阳习儒肚子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欧**赌博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决定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