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江)决字[2025]第192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江背*******。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06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为牟取非法利益,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长沙县江背镇五福村弹弓墙组湘飘飘厂区旧址内盗取一块重500斤的铁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