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儒)决字[2025]第0367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
现查明:黄x月与吴x霖均是住在城步儒林镇xxxx小区邻居,黄x月因之前自家的摩托车不见了,遂一直怀疑是邻居吴x霖偷了的,遂一直辱骂吴x霖,后面实际不是吴x霖偷了的,但是2025年6月13日,下午16时许,吴x霖放学回家又听到黄x月在骂他,吴x霖便动手推了黄x月肩膀一下,黄x月随即也用扫把棍子打了吴x霖腿部一下,随后,吴x霖的奶奶杨x香便来劝住吴x霖挡在他前面,黄x月用扫把打了杨x香头部两下,随即吴x霖踢了黄x月腹部几脚。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陈述;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3.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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