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交)决字[2025]第062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现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20时30许,黄×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攸县文化路往交通路行驶,行驶至攸县谭桥街道老桥桥头路段因饮酒驾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7mg/100ml,2021年2月份黄×因饮酒后被查并已处罚,本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身份证、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