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陬)决字[2025]第0669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归义镇新圩社区罗*******,现住湖南省桃源县枫树*******。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夜,李X琪伙同庄X,赵X红,佘X先等人在XX县XX镇XX居委会辖区内陶X秀以及廖X英合伙开设的茶馆内,利用麻将参与八十元起注的赌博行为,赌资较大,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同案人的陈述,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李**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