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平公(瓮)不决字[2025]第0139号

  违法行为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瓮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瓮江*******。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22时许,李XX、凌XX、宋XX等人在平江县瓮江镇XX村宋XX家中,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时被现场抓获,宋xx未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词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宋洪清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