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南)决字[2025]第061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现住石门县楚江街道新*******。
  现查明:2025年6月初,违法行为人李X霄在覃X战(已处罚)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油,并与其在覃X战位于石门县永兴街道的一处租房内一起吸食了依托咪酯,直至2025年6月6日,李X霄找覃X战购买了三次依托咪酯用于自己吸食。经检测,李X霄毛发检测结果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毛发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