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57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现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晚22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X从李XX那里借到一辆湘MXXXXX的本田小车,从祁东县XX酒店经XX路到XX广场接到朋友周XX、周XX等人,再从XX广场经XX路XX路过火车站桥洞到汽车站周XX家,周XX从家里拿了充电器后,周XX将车子给了周XX开,周Xx开车从白鹤铺上了高速,后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经核查,周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周XX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证明、移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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