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安)决字[2025]第038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现住湖南省安仁县安平*******。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00时许,张×文因周×志与其前女友谭×燕在2025年7月21日23时许骂了张×文的母亲与张×文,随即张×文便到谭×燕家门口敲门讨要说法,谭×燕拒绝开门,张×文便强行把门拉开,周×志看到后便用手指向张×文让其出去,张×文就直接用拳头朝周×志的头部的打去,周×志也用手往张×文的头部打了一下,随后双方争吵了一会,张×文又突然往周×志的头部打了一拳,致使周×志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张×文询问笔录、周×志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伤势照片、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