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
现查明:2025年07月XX日21时许,我局民警在花垣县建设西路盛世星城路段设卡检查,发现一辆号牌为闽CZY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往卡点驶来,执勤民警将其拦停,用酒精快速检测棒对其经行吹气检测,检测棒亮了之后随即对其身份信息检查,驾驶人叫杨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随后用酒精呼吸仪对其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9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后将其带到花垣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7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交警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杨XX于2020年7月17日饮酒驾驶被花垣县公安局查获,杨XX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且杨XX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属于再次饮酒驾驶人员。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查获经过。5、询问笔录。6、鉴定聘请书。7.鉴定意见通知书。8.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意见书。9.花垣县血液提取笔录。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2.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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