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金公(刑)决字[2025]第0036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晒北*******,现住湖南省祁阳县晒北*******。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邓**在玩手机的时候看到有一份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的兼职,邓**随后在网页上与其沟通最后确定好提供1张银行卡进行转账可以获取50元好处,于是邓**在明知对方将自己的银行卡转账的钱为涉嫌违法犯罪的钱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910004233919)提供给了对方,2025年7月6日17时35分被电信诈骗受害者刘鲁杰通过支付宝18168728886给邓**的银行卡转账200元。对方通过邓**的银行卡进行洗钱,涉案金额200元。经反电诈平台查询,邓**银行卡涉案一起,邓**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邓**询问笔录2.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案件关联情况。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祁阳农业银行金洞营业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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