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金)决字[2025]第0657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刻木*******,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刻木*******。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21时,违法行为人郭××采取拔掉三轮摩托车油管的方式盗窃澧县金罗镇金鸡岭社区陈××家前摩托车内汽油1斤用于自用。后担心盗窃行为被发现,在复位三轮摩托车油管过程中用打火机烘烤油管的方式致使三轮摩托车起火被烧毁。被毁三轮摩托车购入加整备共花费4200元,郭××到案后主动赔偿被烧毁的摩托车人民币二千元。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违法行为人郭××的陈述与申辩;5、现场勘验笔录;6、原始监控画面截图的电子数据;7、郭**的劣迹资料;8、受害人郭××提供的购买转账截图;9、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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