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95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高坪*******,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高坪*******。
现查明:2024年10月08日,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25年07月18日00时46分,胡××再次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浏阳市集里街道×××路××号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对胡××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1毫克每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1、胡××的陈述和申辩;2.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3.强制措施凭证;4.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5.查获经过;6.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7.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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