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103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育塅*******,现住湖南省湘乡市育塅*******。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2012年10月醉酒驾驶被查处后A2E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30省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泉塘镇铃子桥地段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7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刘××曾于2012年10月4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测结论、现场照片、书证、视听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4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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