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2025]第0618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石****,地址:,法定代表人:龚***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9时许,石门县公安局楚江派出所民警在对xx加油站进行反恐安全检查时,发现xx加油站监控时间与北京时间不符,监控时间显示9时32分33秒,北京时间是9时31分,监控时间误差约1分30秒,其监控系统未及时进行维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截图、安全检查表、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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