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金)决字[2025]第095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东塘*******,现住雨花亭街道第六都*******。
  现查明:2021年3月xx因侵犯隐私的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2023年2月xx因侵犯隐私的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2025年7月4日下午17时10分许,xx在长沙市天心区xx金座x楼女厕所,以弯腰趴在厕所隔间外的姿势,通过隔间门缝隙对里面上厕所的女生进行了一次偷窥。2025年7月26日上午9时30分许,xx在长沙市天心区xx金座x楼女厕所,以同样的作案方式再次进行偷窥。2025年7月27日上午11时40分许,xx在长沙市天心区xx金座x楼女厕所,以同样的作案方式第三次进行了偷窥,被周围群众发现并控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监控截图、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