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不决字[2025]第0199号

  违法行为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老湾*******,现住:湖北省洪湖市老湾*******。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10时许,王**窜至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店内,临时起意,趁店内员工不注意,偷走已经包装好的一盒车厘子,价值103元。后王**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陈述了自己实施盗窃的违法事实,并赔偿给了店家206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伍**报案材料、王**陈述、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会群在6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于2025年7月28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向受害人赔偿损失,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会群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