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8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水渡*******。
现查明:2024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违法行为人肖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X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大道XX路段时,被开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酒精呼气仪检测,结果为29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肖XX曾于2022年XX月XX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查获,并于同年2022年XX月XX日接受处罚。违法行为人肖XX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肖XX本人的陈述和辩解;3、传唤经过;4、酒精呼气检测单、告知笔录;5、酒驾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6、人员、车辆、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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