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煤炭*******,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凡尔*******。
现查明:吸毒行为人李*自2025年7月24日开始吸食毒品“替来他明”。2025年7月24日,吸毒人员唐笔画联系吸毒人员周均,准备以10000元钱的价到周均手中购买16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周均答应后联系吸毒人员李*,李*联系长沙贩卖“依托咪酯”的吸毒人员“砍爷”(未查实身份),找“砍爷”购买“依托咪酯”,“砍爷”答应后,告诉李*只有“替来他明”烟油,每50毫升的“替来他明”的卖价格是5500元钱。2025年7月24日13时许,李*、周均集资6500元钱,前往长沙购买毒品“替来他明”。2025年7月24日19时许,李*、周均来到长沙市金土地第一湾小区附近一 个交通银行门口,在该银行门口,李*、周均在“砍爷”手中以5500元钱的价格购得50毫升的“替来他明”。2025年7月24日23时许,李*、周均驾车将这50毫升的“替来他明”从长沙市运回邵东。在返回邵东的路上,周均在其驾驶的车上制作了3个含有“替来他明”的烟弹,到邵东后周均将制作好的3个含有“替来他明”的烟弹交给李*,李*回到其位于邵东市凡尔赛8楼807的租房将这3个烟弹吸食完。2025年7月26日,李*被邵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经我局民警对李*的毛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尿液检测相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周均的讯问笔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财政局国库非税收入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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