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44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凌晨1时许,刘XX来到隆回县桃花坪街道XXXX小区内,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在受害人马X的黑色大众汽车内盗窃了11包香烟(6包和天下香烟、5包和气生财香烟),价值8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刘**系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