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桔)决字[2025]第1507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水西*******,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水西*******。
  现查明:2023年2月上旬以来,曹X与杨X东、谢X宇、谢X鹏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由杨X东利用境外聊天软件从上线(身份待查)每日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信息包含公民姓名、性别、通讯电话、收件地址等内容。由曹X、李X浩通过网络途径负责招募“信息加工员”,或居家作案,或集中居住管理。每日分配任务并集中报单,对“信息加工员”制定工作制度,进行日常管理,规定“话术”内容,约定提成金额。“信息加工员”谢X鹏、 谢X宇、阮XX、周X萍等人利用话术,虚构派发免费礼物的事实,在岳麓区望岳街道XXX小区XX栋XXXX房和岳麓区望岳街道XX小区北院XX栋X单元XXX房以电商客服名义向公民核实身份信息及收件地址,核实后将信息汇总至杨X东处。杨X东和王X莹每日对已“加工”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飞机软件”贩卖给上线,每条公民个人信息获利12元。经初查,2023年2月至今,接收、核实公民个人信息12000条以上。谢X宇以此获利7000余元,谢X鹏获利13000余元,杨X东、王X莹二人获利2万余元,曹X获利1.9万余元。2023年3月25日,违法行为人曹X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2月15日,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曹X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供述、同案陈述、证人陈述、支付定交易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及截图、话术战术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