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衡)决字[2025]第0580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鸡笼*******,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
  现查明:202x年0x月xx日1x时xx分左右,驾驶人xxx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衡南县xxx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系统查询驾驶人xxx于202x年0x月1x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电脑资料查询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