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999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古塘*******,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湘龙*******。
  现查明:2023年05月16日,易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7月21日02时40分许,易X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湘阴县文星镇XXX行驶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X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110.54mg/100mL。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