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高怀洪)决字[2025]第037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现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
现查明:2020年06月03日16时17分许,湖北省鹤峰县驾驶人王××驾驶牌号为湘G×××0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65包茂高速2238Km(坪村收费站)处时,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王××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王××的陈述和申辩、公安内网信息查询件、查获经过及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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