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禁)决字[2025]第1936号
被处罚人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横板*******,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横板*******。
现查明:吸毒行为人阳**自2025年7月22日开始吸食“替来他明”。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5日,阳**一个人在其位于湖南省隆回县横板桥镇礼贤村3组10号的家中陆续采取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9个含有“替来他明”的烟弹,2025年7月26日,阳**因吸食“替来他明”被邵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经我局民警对阳**的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替来他明”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尿液检测相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财政局国库非税收入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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