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高怀洪)决字[2025]第037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0年05月23日16时许,吴x江驾驶湘NAxx8N的小型轿车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北往南2193Km+900m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吴x江有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人吴××的陈述及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内网信息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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