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禁)决字[2025]第1938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金鳞大道278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大禾*******。
现查明:吸毒行为人何**自2024年开始吸食毒品“依托咪酯”,2024年7月,因吸食“依托咪酯”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行政拘留,2025年5月份的一天,何**在邵东市天水电竞酒店一房间内采取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一次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27日,何**因吸食“依托咪酯”被邵东市公安局抓获,经我局民警对何**的毛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呈阳性,现何**已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毛发检测相片、毛发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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