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井)决字[2025]第023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与郭××在株洲市石峰区××安置小区内因为遛狗牵绳的事情引发口角争执,随后刘×捡起拖鞋砸中了郭××的身体,并用脚踢了郭××的屁股两下。郭××拒绝伤情鉴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