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三)决字[2025]第1447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三阁*******,现住湖南省隆回县三阁*******。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罗×英在一赌博网站中以“摇骰子”的方式赌博,罗**单次下注金额达500元,全场输赢达1000元,后罗×英将赌博赢取的1000元提现时绑定了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2078977),导致受害人苑×超被骗的1000涉诈资金流入到罗×英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并被罗×英取走用于其他花销,罗×英赌博非法获利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罗**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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