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20时许,文**(身份证号码432325195908247117)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电动四轮车,在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盆路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后,结果为63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后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实,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曾经于2021年4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1、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发案与受案情况;2、呼气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证明了×平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情况;3、益公(交高新)行罚决字【2021】430901290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其在2021年4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4、 文×安的户籍信息证实了其身份情况;5、 文×安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文×安的驾驶证情况;6、人车合一照片证实了文×安所驾驶的车辆情况;7、检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了文×安的查获经过,8、文×安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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