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兴)决字[2025]第0566号

  被处罚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中都*******,现住湖南省溆浦县中都*******。
  现查明:2025年4月8日,舒X、段XX(13岁,另案处理)、吕XX(15周岁,另案处理)三人将段XX盗窃所得的黄金首饰分两次出售给XX寄卖行和XX典当行,出售所得14320元。舒X获利3520元,经公安机关发还给马XX且赔偿3000元,获得了马XX的谅解。2025年4月10日,舒X向公安机关投案。2025年6月4日,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舒X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以怀溆检刑不诉(2025)117号对其不起诉。舒X明知是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以怀溆检刑行意(2025)16号对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舒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微信交易流水;5.行政案件相关材料;6.到案经过;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舒*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