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洋)决字[2025]第069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雷坪*******,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雷坪*******。
  现查明:2025年7月7月22时许,违法行为人邓x平与江x艳在桂阳县雷坪镇“xx麻将馆”因打麻将发生冲突,期间邓x平用手推倒江x艳,致使江x艳脑部撞至墙壁,右手关节处擦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x平询问笔录;江x艳询问笔录;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邓**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