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陈)决字[2025]第0469号

  被处罚人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陈家*******,现住湖南省桑植县陈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7时许,向xx才、董xx分别驾驶摩托车在xx县xx镇xx村xx组村道上对向行驶,董xx驾车对向xx方向冲撞,导致双方车辆产生刮擦,两人下车后,董xx从自己摩托车车厢内拿出一把柴刀并用柴刀刀背将向xx头部砸伤,向xx见状便上前抢刀,向xx、董xx二人在抢刀过程中,董xx将向xx双臂咬伤。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三、3.(2)之规定,现决定对董**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