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新)决字[2025]第0755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
现查明:2024年11月04日,违法行为人郑XX明知个人银行账户不能出借给他人使用,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1377100166470)账户出借给他人进行资金周转。当日,该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诈骗资金入金,入账涉诈资金12000元,关联南京市公安局XX新区分局立案的储XX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郑XX的陈述;2、银行卡流水记录;3、南京市公安局XX新区分局诈骗案件材料;4、断卡信息线索;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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