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翠)决字[2025]第0913号
被处罚单位:都之都****,地址:,法定代表人:邓***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1时30分许,一名叫赵珂艺的未成年女子在大祥区都之都****大厅逗留,7月12日凌晨1时左右,该未成年女子与一名都之都****男顾客李苌进入宾馆505号房间内入住并留宿,该酒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如实登记赵珂艺的个人信息。
以上事实有酒店工作人员询问笔录、邓**询问笔录、赵珂艺询问笔录、李苌询问笔录、酒店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2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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