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79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雨敞*******,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雨敞*******。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11时40分许,夏某某驾驶湘AXXXXX号牌小型汽车沿XX路由东往西行驶至XX路的XX路至XX路路段位置时,被XX大队民警查获,其不能出示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经查,夏某某在2021年02月0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夏某某本次被查获时驾驶证状态是吊销,夏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