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乐)决字[2025]第103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乐安镇葡萄*******,现住安化县乐安镇葡萄*******。
  现查明:2025年3月份,在湖南省安化县乐安镇XX村,违法行为人刘XX使用手机在名为“新葡京”的网络赌博平台参与“PD电子”形式的网络赌博,期间违法行为人刘XX使用名下支付宝进行充值、农业银行卡提现,共充值1600余元,提现2700余元,输1100余元。 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在进行赌博提现期间,刘XX名下尾号为04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涉嫌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200元。2025年7月28日,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银行卡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流水、户籍资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刘**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