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治)决字[2025]第0737号

  被处罚单位:临武县****,地址:,法定代表人:廖***
  现查明:2024年1月以来,临武县****未按规定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或通过式金属探测门等安全检查设备,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2025年7月23日晚,因该公司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规定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导致该公司营业场所发生一起顾客用自带刀具刺杀另一顾客的恶性故意杀人案件的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1.我局对临武县****治安检查记录;2.证人黄成光、李志平、黄永棚的证言;3.我局刑事侦查大队线索移交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停业整顿期限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