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普)决字[2025]第1950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枫林*******,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枫林*******。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07时许,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搭乘陈××,沿防洪公路由湖南省醴陵市往浏阳市柏加山方向行驶至普迹镇××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蒋××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4、强制措施凭证;5、驾驶人无证查询证明;6、到案经过;7、 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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