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龙)决字[2025]第0411号
被处罚人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9时许,石XX无证驾驶驾驶车牌号为湘UEDXX8两轮摩托车,从花垣县XX镇XX村家中行驶至花垣县XX镇XX社区XX院路口被XX派出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石XX询问笔录,查获经过,交通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当前位置: